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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金永南 男子酒後亂性,竟在公眾廁所內強行與飯店女服務員發生性關係。日前,該男子被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。而幫助望風的酒友林某則因構成強姦罪的從犯,獲刑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。
  張某與林某均非南通人,暫住在南通市通州區。2013年11月11日20時許,張某、林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區金沙鎮一飯店內吃夜宵並喝酒。喝酒過程中,張某對該店的女服務員曹某調戲後遂產生了對其實施姦淫的想法。後其將曹某從飯店內強行拖到該店北側公共男廁所的隔間里,欲對其實施姦淫,因有人來上廁所,張某未能得逞,曹某乘機掙脫逃回店內,張某也回到飯店內繼續喝酒。
  當日21時許,張某在飯店內夾住曹某的脖子,再次強行往男廁所方向拖拉,林某見狀,在明知張某要對曹某實施姦淫的情況下,仍用手推曹某的身體,以協助張某將曹某往廁所方向拖。在林某的協助下,張某強行將曹某拖到男廁所的一個隔間里後將隔間門反鎖上,並吩咐林某在廁所外幫其望風。林某將男廁所門從外邊關上後,站在男廁所外邊替張某望風。隨後,張某在男廁所的隔間里對曹某實施了姦淫。
  2013年11月15日,張某、林某分別到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投案。公安機關查明,張某竟有兩次犯罪的案底,2005年10月24日,即因犯強姦罪,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2008年6月11日,又因犯聚眾鬥毆罪,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於2011年7月24日刑滿釋放。張某此次犯強姦罪,構成累犯,法庭從重予以判處。而林某因在案發後對被害人予以了經濟補償,獲得被害人的諒解,獲得從輕處罰。  (原標題:男子酒後亂性飯店廁所內強姦女服務員獲刑六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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